《黄山市旅馆业记分等级制治安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征集时间:[ 2016-04-15 00:00 ] 至 [ 2016-05-15 00:00 ] 状态:已结束 信息来源: 市公安局

为加强旅馆业的治安管理工作,推动全市旅馆业规范有序经营,确保社会治安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安徽省旅馆业记分等级制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黄山市公安局结合我市实际,草拟了《黄山市旅馆业记分等级制治安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请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意见建议,并于5月15日前反馈至市公安局。

一、反馈意见建议的方式及渠道

1..电话反馈:0559-2323205

2.书面反馈:黄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一大队(黄山市屯溪区长干东路108号)

3.网站征集: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二、起草说明

为加强旅馆业的治安管理工作,推动全市旅馆业规范有序经营,确保社会治安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安徽省旅馆业记分等级制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黄山市公安局结合我市实际,草拟了《黄山市旅馆业记分等级制治安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三、起草背景

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四、《黄山市旅馆业记分等级制治安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正文 :

黄山市旅馆业记分等级制治安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旅馆业的治安管理工作,推动全市旅馆业规范有序经营,确保社会治安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安徽省旅馆业记分等级制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记分等级管理手段是加强旅店业治安监督管理的创新管理措施,其结果将作为公安机关确定对旅店业检查频率和实施行政处罚的参考依据。对检查中发现旅馆有违反法律、法规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旅馆业记分等级制管理的对象为取得旅馆《特种行业许可证》正常经营的旅馆业。

凡在本市范围内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按日或者小时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店、酒店式公寓、客栈、招待所、农家乐、度假村、家庭式旅店等经营场所,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足疗、按摩等经营场所(以下简称旅馆业)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旅馆业记分等级制管理周期为6个月,基础分为12分,实行加减分制,从每年1月1日、7月1日起计算,周期届满、重新记分。

第四条 对旅馆依据治安安全管理、经营管理和从业人员管理等方面进行加减记分,依据记分结果,从高至低分别确定为A、B、C、D四个治安等级,即,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旅馆业治安等级依据记分情况及时动态升降。

第五条 对确定不同治安等级的旅馆业,公安机关应在检查频率、暗访措施、从业人员培训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通过惩戒与激励相结合的办法,维护合法权益,打击非法行为,确保治安安全。

第六条 各区、县局治安部门每年应当召开两次旅馆业主会议,通报记分管理情况,对经营管理优、治安秩序好的旅馆负责人和前台服务员给予表扬,对被评为不合格的旅馆或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旅馆进行通报批评。

第七条 根据旅馆业下列违法违规行为六类轻重程度,一次扣分情形分别是: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次扣12分:

1.治安责任人利用该行业从事犯罪活动,致使经营场所成为犯罪窝点,或者3名以上从业人员利用旅馆业实施犯罪、1名从业人员利用旅馆业实施犯罪3次以上的;

2.因主观恶意、纵容放任为“黄、赌、毒”等犯罪活动提供条件的;

3.从业人员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和案件查处职责,构成犯罪的;

4.不按规定查验登记相关信息或发现后不报告造成公安机关通缉的犯罪嫌疑人脱逃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

5.违反管理规定,致使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者有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危险,足以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

6.违反管理规定,致使发生重特大案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其他特别严重违法违规情况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次扣6分:

1.从业人员利用该行业实施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2.从业人员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和案件查处职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

3.不按规定如实登记旅客信息导致违法犯罪嫌疑人逃脱的;

4.旅馆业擅自转包的;

5.被公安部、省公安厅暗访不合格的;

6.其他同类严重情况。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次扣4分:

1.经营场所被公安机关查获犯罪嫌疑人的(如实登记人员、物品信息和主动报告的除外);

2.经营场所发生违法犯罪活动,不按规定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的;

3.旅馆从业人员为在旅馆内进行的“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通风报信的;

4.市级公安机关检查暗访不合格的;

5.其他同类严重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次扣3分:

1.不按规定查验住宿旅客的身份证件并逐人采集、准确录入旅客基本信息,或者入住手续办理完毕后,10分钟内不上传入住旅客信息的(会议、团队等可延长至30分钟);

2.疏于管理,致使旅馆内发生卖淫、嫖娼、吸毒、赌博、传播淫秽物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3.旅馆业经营者发现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及违禁品带入旅馆,不按规定制止并报告的。

4.通过案件倒查,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所住旅馆不按规定登记上传住宿旅客信息的;

5.未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或者安装的视频监控设备无法正常运行,不能发挥作用,视频资料留存不足一个月以及删改、传播、非法使用视频监控录像资料,或者违规透露相关个人信息的;

6.区、县级公安机关检查暗访不合格的;

7.其他同类严重情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次扣2分:

1.经营场所被公安机关查获违反治安管理人员,或者赃物、来源不明物品的(如实登记或主动报告的除外);

2.公安机关核查确认的财物保管、治安防范设施以及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未安装或无法正常使用,经通知未在限定期限内改正的;

3.因疏于防范,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住宿旅客财物被盗的;

4.不协助、配合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治安管理或者不按规定参加公安机关治安培训的;

5.擅自改变公安机关许可核查确认的各项治安安全条件,致使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6.消防检查不合格的;

7.其他同类严重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次扣1分:

1.不按规定办理旅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手续,或者不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变更情况的;

2.不按规定登记从业人员身份信息,并留存相关证件复印件的;

3.旅馆业从业人员未经培训上岗的(旅馆业前台登记员未经公安机关分类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的);

4.旅客结账退房后,10分钟内未在旅馆业信息系统中做离店处理的(会议、团队等可延长至30分钟);

5.故意影响旅馆业信息系统正常运行或者系统发生故障时,未及时上报公安机关或系统维护员要求维修的;

6.其他同类严重情形。

经营者一次符合两个以上扣分情形的,应当分别计算,累计扣分。

扣分由区、县局治安管理部门、派出所执行,并报市局治安支队备案。

第八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加分:

(一)及时登记传输相关信息,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网上逃犯的,按人次加3分;

(二)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刑事案件的,按案件数加2分,记分周期内不超过6分;

(三)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治安案件,或者查获查缉物品、赃物的,一次加1分,记分周期内不超过6分;

(四)管理规范、秩序较好,被省公安厅、市公安局明察暗访良好的分别加2分、1分。

(五)其他同类可以加分的事项。

符合上述条件的,由经营者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或者由公安机关主动提供证明,区、县局治安管理部门确认后执行。

第九条 扣分、加分情况应及时记入《黄山市旅馆业记分登记簿》,并由旅馆业主(主要负责人)和检查民警共同签字确认,同时在旅馆业信息系统积分等级管理模块旅馆记分检查项进行录入,实行记分制信息化管理。经营者可向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辖区派出所查询核对扣分、加分情况。

《黄山市旅馆业记分登记簿》由旅馆妥善保管,不得自行涂改。

第十条 记分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被扣分的,经营单位分值是12分以上的,为治安A级单位(优秀),原则上以内部管理为主,公安机关每季度常规检查一次。但遇有查处案件或群众举报等特殊情况需要检查的除外。

记分周期内,经营单位得分在7分至11分之间的,为治安B级单位(良好),原则上每月检查一次。

记分周期内,经营单位得分在3分至6分之间的,为治安C级单位(一般),属于重点检查场所,应当警示经营者,并对治安责任人进行治安培训,每月治安检查不少于二次。

记分周期内,经营单位得分在2分以下的,为治安D级单位(不合格),属于重点管控场所,责令整改,对治安责任人和相关从业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可根据治安管理状况,开展经常性检查,原则上每周不少于一次。

记分周期内,累计扣分达到12分以上的,其日常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相关规定,可以依法吊销旅馆《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 严禁利用分级管理工作,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侵害旅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一经发现查实,由纪检、督察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二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2016-05-15 11:05

2016年4月15日,我局就《黄山市旅馆业记分等级制治安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开展了意见征集,其中通过政府网站共征集到网民意见0条,通过其他途径(信件、电话等)征集0条。

黄山市公安局   

2016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