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全市保安服务监管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征集时间:[ 2014-02-01 00:00 ] 至 [ 2014-03-03 00:00 ] 状态:已结束 信息来源: 市公安局

为加强保安服务业管理,规范保安服务市场秩序,充分发挥保安服务业在维护社会稳定、推进依法行政、创新社会管理、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安徽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公安部、省公安厅有关文件精神,黄山市公安局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保安服务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草拟了《黄山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全市保安服务监管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请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意见建议,并于3月1日前反馈至市公安局。

一、反馈意见建议的方式及渠道

1..电话反馈:0559-2323198

2.书面反馈:黄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四大队(黄山市屯溪区长干东路108号)

3.网站征集: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二、起草说明

为加强保安服务业管理,规范保安服务市场秩序,充分发挥保安服务业在维护社会稳定、推进依法行政、创新社会管理、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安徽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公安部、省公安厅有关文件精神,市公安局在全面调研梳理的基础上,牵头起草了《黄山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全市保安服务监管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文件总体框架和政策内容与上级文件政策基本保持一致,并按我市现行政策规定对我市保安服务监管工作了进一步梳理明确。请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意见建议,并于3月1日前反馈至市公安局。

三、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市保安服务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不断提升,已成为全市吸纳社会就业、促进第三产业发展、推动社会治安防控工作的一个重要行业。特别是在公安机关短期内警力不足现状难以改变的情况下,保安队伍在参与群防群治、街面巡逻防控、单位内部防范、打击犯罪、维护稳定等方面将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管理并使用好这支队伍责任重大、意义深远。

四、《黄山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全市保安服务监管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正文

为加强保安服务业管理,规范保安服务市场秩序,充分发挥保安服务业在维护社会稳定、推进依法行政、创新社会管理、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安徽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公安部、省公安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保安服务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增强做好保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我市保安服务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不断提升,已成为全市吸纳社会就业、促进第三产业发展、推动社会治安防控工作的一个重要行业。特别是在公安机关短期内警力不足现状难以改变的情况下,保安队伍在参与群防群治、街面巡逻防控、单位内部防范、打击犯罪、维护稳定等方面将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管理并使用好这支队伍责任重大、意义深远。

各地公安机关要站在公安工作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保安工作的重要性,把保安服务监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保安工作汇报,按照“政府领导、公安监管、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工作要求,及时研究解决重要事项,切实解决制约保安工作的体制性、机制性和保障性难题,推动保安服务业持续健康规范发展。

二、加强监管体系建设,提升保安监管能力和水平

(一)加强监管机构和力量建设。各区、县要加强保安服务监管力量建设,加大保安服务监管力度,配备与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监管民警。各地要根据实际需要在治安大队设立保安监管中队或配备专职监管民警;有监管任务的派出所要确定一名副所长负责保安服务监管工作,把保安服务监管任务落实到具体民警。保安企业脱钩改制后撤回归建的民警原则上可配备到保安服务监管岗位上,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充实有监管能力和熟悉工作的民警进入保安服务监管队伍,确保保安监管工作正常开展,真正形成层层有人抓、处处有人管、分工明确、职责明晰的保安监管体系。

(二)明确保安监管工作职责。市公安局负责受理、审核本辖区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材料;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活动,接受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组织开展保安员考试、核发、吊销保安员证;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公安(分)局负责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受理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管理工作;受理保安员考试报名、采集保安员指纹,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保安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指导辖区保安从业单位做好单位内部治安防控、安全巡查工作。

(三)完善保安监管工作机制。各级公安机关要把保安工作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社区警务战略之中,明确社区民警对辖区保安的管理职责。要建立健全保安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约谈保安服务企业主要管理人员,督促各项工作及时部署到所有保安从业单位、传达到所有保安员,确保保安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防止监管失控。要建立完善信息化监管机制,准确、及时地对保安监管信息系统数据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2014年年底前完成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信息采集工作;并充分利用保安监管信息系统对保安服务市场实行动态管控。

三、规范市场监管,推动保安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依法持证经营。从事保安服务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必须取得省级公安机关核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的,各地公安机关应当给予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提升质量”的原则,根据辖区保安市场需求,进一步完善保安服务市场准入机制;并建立保安企业动态管理办法和市场退出机制,根据企业软硬件建设、服务质量、客户评价和履行公共义务等情况,对保安企业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要督促整改,问题严重的要采取停业整顿等行政措施,对丧失保安服务基本条件的要逐级提请省厅吊销保安服务许可证。

(二)强化市场整治。要加强对保安服务市场的日常检查,每年要开展一次不少于一个月的保安服务市场清理集中整治,强化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登记工作,统一保安从业人员的服装标识,认真受理群众和客户单位的举报投诉,及时查处扰乱保安服务市场秩序以及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违法保安服务行为。依法查处物业服务企业超出物业服务区域从事保安服务、保安服务公司侵害保安员劳动合同、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保安服务市场秩序。

(三)支持产业发展。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加强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将保安服务业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财税、教育培训、劳动保障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要在扩大人防服务的基础上,打破传统模式,拓宽服务领域,支持保安服务公司承担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区域联网报警、城市报警监控系统建设和安全防范、救助、服务等工作,支持保安服务公司向娱乐场所、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场所派驻保安员,支持保安服务公司参与民爆等危险物品的专业化安全服务和消防安全工作,推动保安服务层次升级,满足社会不同层次、不同领域、不同类型的安全服务需求,形成结构合理、特色鲜明、全面发展的保安服务产业格局,充分发挥保安服务企业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的生力军作用。

四、突出监管重点,严格落实武装守押企业安全管理

(一)严格枪弹车辆管理。要依据《枪支弹药库(室)风险等级划分与安全防范要求》、《枪支弹药专用保险柜技术标准》以及《黄山市公务用枪数字化改造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等标准和通知要求,切实加强黄山市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市保安公司)枪支、弹药监管;督促企业加大硬件设施投入,严格配备、使用符合标准的押运车、专用护运车执行押运勤务;并依托信息化手段强化对公司的枪支弹药、押运标的物以及押运车辆等要素的管控。对市保安公司设在市直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枪支、弹药集中保管库,要按照二级风险防范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对设在区、县的枪支弹药临时保管库,要按照三级风险防范要求进行建设。

(二)严格守押队伍管理。县级公安机关要督促指导武装押运公司加强制度建设,严格专职守护和押运队员的审核招录工作,落实好岗前、在岗培训制度,建立健全队伍管理、枪支管理等规章制度,规范勤务操作规程;指导好武装押运公司对守押队员进行教育和动态监督管理,切实掌握和了解人员思想动态、现实表现、上岗期间的活动轨迹等情况,提升公安机关对守押队伍的掌控能力。

(三)突出重点齐抓共管。脱钩改制后的市保安服务公司,市局治安支队要设立警务联络员,定期上门检查指导,强化日常监管,督促公司传达、学习、执行公安机关监管规定;指导公司组织守押队员开展实战演练,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根据《枪支管理法》、《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月对公司枪弹库、临时驻点、守押勤务过程等情况开展安全检查,督促公司规范枪支弹药的领取、使用、归还和保管手续和勤务操作规程,及时消除安全管理漏洞,严防涉枪案事件的发生。

五、强化保安队伍管理,提高保安队伍规范化建设水平

(一)加强保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对保安员要在坚持岗前培训制度的同时,督促保安从业单位每半年对保安员进行法律知识、保安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培训,不断规范保安服务行为,着力提高保安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职业技能。要大力推进保安员考试发证工作,力争2014年年底前全面实现保安员持证上岗。要按照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修订的《保安员职业标准》,积极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调,启动保安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逐步建立根据保安员职业等级确定岗位层级的制度。

(二)维护保安员合法权益。各地要督促保安从业单位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同保安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制定合理的工资水平和工资增长机制。公安机关要与劳动保障部门密切配合,引导保安员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与保安服务企业之间的劳资纠纷,防止激化矛盾引发事端。根据公安部要求,根据不同领域、不同岗位的实际需要,为保安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并加强专门训练,切实保障执勤安全。

(三)提升保安队伍社会形象。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宣传媒体,大力宣传保安员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承担社会责任的先进事迹。并加强与工会、团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系,开展先进保安公司、优秀保安员评比表彰及保安行业“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进一步弘扬正气、树立形象,提升保安行业的社会知名度和保安员的社会地位。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2014-03-05 10:58

2014年2月1日,我局就《黄山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全市保安服务监管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开展了意见征集,其中通过政府网站共征集到网民意见0条,通过其他途径(信件、电话等)征集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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